罪犯秦开国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号
罪犯秦开国,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乡黄栗坳村皂角冲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开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946.5元(已支付)。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2016年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开国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自2018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1月19日因对抗管教扣教育改造100分。2022年1月16日不服管教扣监管改造5分。2022年5月23日谩骂、顶撞警察扣监管改造100分。2023年4月21日因座位问题动手打人扣监管改造5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记表扬11个,折物质奖励2次,并余345.7分。民赔24946.5元,已履行完毕。根据该犯情况间隔期已从严两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开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1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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