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勇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10号
罪犯范勇刚,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汝城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10刑初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范勇刚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范勇刚限制减刑。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湘刑核4017651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刑初10号以被告人范勇刚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范勇刚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2022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勇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但考验期内有四次违规:2023年8月与罪犯王素军发生漫骂争吵扣2分,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2024年3月21日,动手打同犯,情节轻微扣5分。2024年3月31日,动手打同犯,情节轻微扣5分;截止2024年5月11日表扬3个,余45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5月31日至6月5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勇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范勇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0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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