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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陶德熙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6号

  罪犯陶德熙,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中坑中新工业园中辰橡塑品有限公司宿。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湘1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德熙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6931.11元。被告人陶德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德熙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并余221分。奖惩情况:劳动一次扣10分。财产性判项:民赔46931.11元,本次履行民赔46931.11元,已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32.61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改造表现较好,已全部履行了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432.61元。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4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德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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