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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民终1512号判决书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钟国祥、黄秀园、:

  上诉人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一审被告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钟国祥、黄秀园、刘德明、董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你方法定地址无法直接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1512号案民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19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利息494557.31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罚息,以260259.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复利)。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越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德民、董静、钟国祥、黄秀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4.54元,由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172.54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负担182元。广州市骏善锦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4.54元,由本院向其退回182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对广州市越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过60日对钟国祥、黄秀园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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