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爽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9号
罪犯罗爽,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茶庵街。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2016年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爽自2018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大部分时间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该犯在云南服刑期间(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共获表扬表扬0次,余215分;我狱服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23年11月)共获表扬6次,余417分;扣分情形:2018年劳动扣分41分,2019年2月帮偏架扣150分;2019年3月持械打人扣100分;2019年8月使用MP4扣600分;2019年10月打架扣100分,2019年10月违规吃东西扣20分,内务差扣10分;2020年8月私藏违规品扣300分,2020年9月打人扣30分;2022年6月劳动扣2分,2023年7月劳动扣1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2023)云08执1589号结案通知书,月均消费433.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5次重大违规的情形,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一年,且该犯2020年9月至2023年11月无严重违规,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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