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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生刚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3号

  罪犯刘生刚,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桐木坨村八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1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生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648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该犯书写了悔罪书,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期内获得互监组成员等专项加分及监管改造加分。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期内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无扣分记录。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内该犯多个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并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报酬。

  截止2023年11月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590.6分。

  扣分情况: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0分,无其他扣分。

  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36648元,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湘1224执恢10号的结案通知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刘生刚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6648元,该院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0000元,予以结案。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审批表、缴款收据、结案通知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重大违规情况,截至2023年11月已执行无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综合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改造情况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生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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