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永波减刑一案
提 请减刑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31号
罪犯李永波,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2组24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永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于2014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8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因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2023年12月20日,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16年8月以来,于2017年8月17日因未佩戴胸卡扣20分、8月21日未着囚服上衣扣20分,12月26日被搜查出自制热得快扣300分;2018年7月31日违规抽烟扣20分;2019年2月1日私藏刀片被查获扣300分;2023年8月31日因内务差扣1分。
(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但于2017年1月、2月、3月、4月、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共扣96分;2020年3月未完全劳动定额扣10分。期内因认真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6915元。
(四)考核情况。截止2023年11月30日,获表扬11次,物质奖励3次,余558.5分。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20014元,本次履行20100元,已履行完毕,月均消费38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重大违规违纪,已延长间隔期六个月,截止到2023年11月,该犯已执行无期徒刑6年11个月,应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李永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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