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桂林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号
罪犯廖桂林,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黄令旗43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鄂01刑初72号、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桂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敲诈勒索罪所得赃款25万元予以退赔发还受害人,犯诈骗罪所得赃款46 734 98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鄂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涉黑”罪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桂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计表扬6次,并余583分。
扣分情况:2021年3月因违未按规定过安检被扣教育分20分;2021年3个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共计30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对查封扣押的相关财产进行处置。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鄂01执1192之26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共计执行到位35 179 919.765余元,其中:敲诈勒索罪所得赃款25万元执行到位、没收廖桂林个人财产26 155 842.725元;终结该院(2019)鄂01刑初72号、139号刑事判决中对廖桂林涉财产判项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扣分,截至2023年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三年两个月。综合该犯改造情形,可以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桂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0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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