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番成俊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3号
罪犯番成俊,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江东中心小学宿舍。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湘12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番成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番成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刑终字2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201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5月6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番成俊自2019年11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275.5分。
奖惩情况:2021年11月因生活琐事与他犯争执推拉扣20分。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2023年12月29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湘12执68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月均消费:43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死缓考验期内,2018年11月于易燃易爆区吸烟扣300分,根据《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中第三条第9点、第10点之规定,延长其间隔期六个月,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执行期已满3年7个月,应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番成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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