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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执复292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292号

  

  陈国权、陈小云、陈会、黔南开元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莫益勇:

  本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执异263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执异224号结案通知书,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392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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