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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春燕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4号

  

  罪犯段春燕,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袁家岭村17组。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湘1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春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春燕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7)湘刑终50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201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春燕,在一监区五分监区从事副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1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五百四十元五角四分,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湘11执666号结案通知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终504号刑事判决中判处没收段春燕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服刑期间近两年来狱内月均消费211元。该犯间隔期从严了二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春燕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段春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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