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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翠霞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1号

  

  罪犯邓翠霞,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旺城北路1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翠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刑终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翠霞,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输衬工序。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09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31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1次,具体情况是:2021年1月因工序问题与他犯发生争吵,将裁片丢至地上扣1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湘06执827号结案通知书对(2019)湘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23)湘06执827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12元。该犯间隔期从严了一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翠霞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邓翠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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