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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昱桦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第4号

  

  罪犯陈昱桦,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昱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昱桦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截止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8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12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昱桦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陈昱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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