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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小兰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3号

  罪犯曾小兰,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湘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冻结的银行卡及余额一千元四角、扣押的毒资人民币一万元、手机二部上缴国库。被告人曾小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3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小兰,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11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36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中显示已被没收一万一千元四角。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3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曾小兰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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