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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雀案发地宣判“捕雀人” 锦州古塔法院集中审理两起环资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翠绿的田野,庄严的法庭,一场“接地气”的环资审判正悄然进行。这并非传统法庭的肃穆场景,而是一场将司法公正与生态保护紧密相连的创新实践。

  日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打破常规,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理地点选在了案发地的田间地头,以“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模式,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被告人常某违反禁猎法规,分别于2023年5月、2024年5月,在北镇市某乡某村设立捕鸟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普通朱雀117只,并部分出售给顾某、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37元。古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在明知常某售卖的野生鸟是通过非法狩猎获得的情况下,从常某处收购野生鸟类普通朱雀共计89只,共计花费人民币1197元。后又将其收购的普通朱雀出售给他人,因此获利人民币300元。古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其所购买的89只野生鸟类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并对外进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当前,在部分农村地区,仍有一些人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此类非法狩猎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古塔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采取在案发地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形式,旨在提醒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发生。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93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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