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盐城中院】罪犯刘雪刚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刘雪刚,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1220485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4年7月10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东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雪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连刑终字第00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1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后因狱内再犯罪,2019年11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8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因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判强奸罪余刑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4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刘雪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