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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李传亮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66号

   罪犯李传亮,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4060415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两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1972800.8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未履行;责令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1972800.86元,法院划扣33217.5元并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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