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出借多张银行卡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男子为贪图蝇头小利,在明知出借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下,出借多张银行卡给他人获利,不但退赔了31万元,还退缴了违法所得和预缴了罚金。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3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曹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推介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称出借一张银行卡可获报酬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出借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同意并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共计四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但被告人王某某有所担心便将四张银行卡挂失。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补办了该四张银行卡,与曹某某一起来到唐山,将四张银行卡交给他人。借卡人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面部识别登录手机银行后,将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和银行卡拿走使用。出借银行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借卡人处获得5000元报酬。
经核实,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四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617468.09元,其中包括魏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31000元、冷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30000元、彭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65367.88元、魏某被诈骗后转入的49900元、徐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12659.88元、吴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26000元、沈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17777元、王某被诈骗后转入的30000元、李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97757元、陈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9990元、崔某被诈骗后转入的39800元。
2023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了魏某某3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退缴了违法所得和预缴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10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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