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放小礼品诱人扫码 四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
互联网的发展,本是为了拉近彼此距离,让大家的沟通更为肠通便解,但随着其应用和普及,传统犯罪出现了向网络迁移的新趋势。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为了获取报酬,通过QQ联系上家领取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微信群二维码进行推广,至2022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潘某、王某先后加入组成扫码推广团伙,2022年2月,朱某(另案处理)加入扫码推广团伙,在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多地现场推广二维码。具体方式为,潘某某、朱某某等5人从上家获取微信群二维码,以免费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引诱当地群众用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微信群,后将扫码人微信好友30人以上拉入微信群,再让扫码人退出微信群,并删除群记录。每完成1次扫码推广任务计算为1单,潘某某等5人将完成任务的截图发送给上家。上家根据完成单数,通过微信、支付宝、欧易APP等支付报酬,其中多数报酬支付给潘某某,由潘某某再转给朱某某、潘某、王某、朱某。
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潘某某、朱某某、潘某、朱某驾车从四川省大竹县出发,先后在重庆市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开展扫码推广活动,后与王某在湖北省巴东县汇合,又在湖北省巴东县、房县、兴山县、十堰市等地开展扫码推广活动。2022年2月10日,潘某某、朱某某、潘某、朱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路开展扫码推广活动,以送纸巾引诱谭昌茂扫描二维码,后将其微信好友即被害人胡某某拉入微信群,胡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诈骗信息,被对方以网上做任务赚佣金为由诈骗608 126元。通过扫码推广获取违法所得为被告人潘某某39117元、被告人朱某某39117元、被告人潘某27333.97元、被告人王某32597元。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潘某、王某在湖北省十堰市“神行”宾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潘某、王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0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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