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兴保减刑一案 罪犯王兴保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11号
罪犯王兴保,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10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王兴保限制减刑。被告人王兴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湘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兴保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但死缓考验期内有二次违规:2022年9月3日,动手打同犯扣5分,未完成9月份生产任务扣5分;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截止2024年05月22日表扬2次,并余52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6月19日至25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保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07日
附:罪犯王兴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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