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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左杰减刑一案 罪犯左杰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2号

  罪犯左杰,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王家垅社区东风一村19栋1门202房。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湘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死缓二年执行期为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22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2月底,该犯累计3个表扬余39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经核实,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左杰死缓考验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有看守所及检察机关证明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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