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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邹红辉减刑一案 罪犯邹红辉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9号

  罪犯邹红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乡园艺村下肖家组6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3年4月28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1日、2014年6月25日、2016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6月2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邹红辉限制减刑。被告人邹红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湘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22年8月25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红辉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内虽有两次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服装加工岗位,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劳动任务。期内无单项奖励分;期内共扣10分,其中:于2023年5月31日因在车间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扣5分;2023年12月30日因生产之事殴打他犯扣5分。截止2024年1月共获表扬2次,并余6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邹红辉死缓考验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有看守所及检察机关证明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红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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