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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富云减刑一案 罪犯张富云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刑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4号

  

  罪犯张富云,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青坪镇两岔村四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26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富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定罪部分,撤销对其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富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2016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富云自2018年7月以来,能认罪悔罪,比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7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60.5分。奖惩情况:2021年2月22日未背诵行为规范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0年1月 未背诵行为规范扣教育改造分10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31执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湘31执87号案件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重大违规违纪扣分,财产性判项有终结执行裁定书,月均消费:448.01元,可以认定具有一定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富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富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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