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程薪减刑一案 罪犯李程薪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号
罪犯李程薪,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名居18楼1802房。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死缓二年执行期为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2023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2月底,该犯累计余22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经核实,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李程薪死缓考验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有看守所及检察机关证明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程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5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