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跨省,这起历经“三审”的案件最终当庭履行
你好,这是我的工作证,我们是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今天来的目的是想了解一下停在你们这里的那辆挂车的情况……”
“就算你们身份属实,我也不会透露些什么。”
“这个是我的电话号码,如果因为本案受到任何威胁马上给我打电话,你只需要如实陈述了解的情况就可以了,请你放心。”
这是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陈永福和书记员百里奔赴贵州省织金县询问证人、调查取证的一段对话。
葛某诉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至今,因事实部分一直无法查清,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原告申请再审、二审裁定发回宣威法院重审。
宣威法院于2024年1月立案重审,案件交到了陈永福法官手中。
立案审查中,陈永福发现原告遗漏了必要诉讼参与人,依法追加了必要诉讼参与人柳某、徐某乙为第三人。
被告(实际车主)徐某甲以83600元的低价将落户登记于柳某名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特批车辆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卖给原告葛某,并交由葛某管理使用。葛某购车后于2020年在贵州省毕节市进行了检审并使用,2021年起及之后三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审,之后葛某认为该车辆可能被套牌,导致其无法检审并使用,遂租用贵州省织金县一家场地停放该车至今。
2022年3月16日,葛某以涉案车被套牌为由,向宣威法院起诉被告徐某甲,请求判令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停运损失和停车费。
庭审过程中,葛某未能提交车辆检审情况、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停车费用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可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陈永福与合议庭法官李学春、胡娇分头行动,分别向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委托调查函,并向上级法院争取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委托协助调查函,协助调取诉争挂车在通辽市的检审情况以及检审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陈永福还多次联系柳某,希望能突破柳某查明涉案车辆“离奇”检审的实情。但经过多方调查也仅能确认于2020年10月20日涉案车辆以“丢失”为由,补领过号牌及行驶证。其他信息无法核实,依然无法确认案件事实及实际损失情况。
一边是停放着等同于报废的车辆,一边是日积月累的停运损失以及诉讼成本,仍未放弃的陈永福决定去贵州省织金县实地调查取证,确认葛某的损失,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对话。
功夫不负有心人。6月6日,经过充分释明沟通,停车场工作人员终于愿意配合完成询问调查,让原本难以查清的案情逐渐明朗,确认了涉案车辆于2024年3月19日被葛某停放于停车场,停车费标准为300元/月,葛某已支付了第一个月停车费300元的事实。
7月1日,法庭公开审理认为,争议车辆已强制报废,可使用期限为8年,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为96个月,至合同解除的2024年3月19日,原告实际使用了车辆50个月,履行了合同期限的52%,尚有48%未履行。
庭审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庭依据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判决葛某与徐某甲签订的《购车合同》于2024年3月19日解除;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返还葛某购车款40128元(83600元×48%),葛某返还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车辆;徐某甲、第三人徐某乙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的次月止,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向葛某支付车辆的停车费。
“陈法官,我不上诉了,希望法院再组织一次判后调解。”一审判决宣判后,将上诉材料直接邮寄给陈永福法官后,葛某拨通了陈永福的电话。
8月6日上午,告知被告及第三人后,陈永福立即和书记员前往贵州省织金县。经过进一步说法析案,双方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原本是原告的异地诉讼变成了法官的异地办案,一次又一次为这个标的不大的案件奔波上百里?
“判决不是一张纸,而是一场纠纷的句号,案结事了远比一纸判决重要得多。”面对诸多的疑问,陈永福有些疲惫地解释说,大家看到的也许是就案说案的情绪,却没有看到原告诉讼的不易。这个案子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发回重审,持续这么长时间,买车的钱出了,但没有产生期待中的利益,原告有点情绪也正常,只是希望他解决了这件事轻装上阵,不用再为这件事浪费时间精力。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0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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