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陆洪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陆洪云,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陆洪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因罪犯陆洪云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ID4级(极重度),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将罪犯陆洪云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10-87963870
联系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5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