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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陆洪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陆洪云,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陆洪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因罪犯陆洪云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ID4级(极重度),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将罪犯陆洪云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10-87963870

  联系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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