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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斌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0号

  

  罪犯朱斌,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7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1日释放;2009年11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8月10日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7)湘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但无严重违规:1、2021年3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劳动改造扣10分。2、2023年6月30日,该犯与同犯刘宏亮争执推拉扣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6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提请时已执行3年4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湘01执7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过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院(2016)湘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中家没收朱斌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朱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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