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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建成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6号

  

  罪犯周建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建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1年4月28日带烟到生产车间扣20分;2022年4月在监内隔楼叫喊扣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6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9月7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4个月,且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严管、警告等严重处分,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2年6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8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经采取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周建成名下存款共计345.32元,已扣划至本院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高小毛、肖健康、周建成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周建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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