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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多学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45号

  

  罪犯姚多学,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 作出(2019)湘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多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被查获的毒品予以销毁。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多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6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2年5月1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4执146号执行裁定: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刑核69218638号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19)湘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多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姚多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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