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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翔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7号

  

  罪犯叶翔,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9年1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8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湘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湘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抗诉及同案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9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2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2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1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4年10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湘02执29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经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叶翔的网络银行存款3693.36元予以扣划,对叶翔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内21073.8元予以提取,全部上缴国库,此外,未发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履行财产刑 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翔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叶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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