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大检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9号
罪犯毛大检,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湘06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毛大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毛大检赔偿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赵得喜、何可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毛大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湘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大检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6次违规,但无严重违规行为:1.2020年10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劳动改造扣10分;2.2020年11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劳动改造扣10分;3.2021年2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劳动改造扣10分;4.2021年3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劳动改造扣10分;5.2021年4月随地吐痰教育改造扣10分;6.2021年9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劳动改造扣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5000元,民赔70000元已执行完毕。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湘06执409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毛大检的兄弟毛小冬代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及执行费70950元,其中7万元已发放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剩余950执行费划归国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大检的资产共法319.88元至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大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已按法律文书的要求依法执行完毕。结案后,发现被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重新立案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大检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毛大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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