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麦吾兰·阿尤普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2号
罪犯麦吾兰·阿尤普,男,1991年4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麦吾兰·阿尤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麦吾兰·阿尤普处扣押的现金92000元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被告人麦吾兰·阿尤普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7)湘刑终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麦吾兰·阿尤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行为,2021年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4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湘01执72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中没收热合曼·买买提、麦吾兰·阿尤普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吾兰·阿尤普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麦吾兰·阿尤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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