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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群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8号

  

  罪犯李群,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潭中邢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262.5元。被告人李群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湘刑终228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李群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群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群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李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群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六次违规:2018年12月26日不按规定立行坐蹲扣 10分;2018年12月31日离开劳动岗位找人聊天扣 30分;2019年1月4日早出工迟到20分;2021年1月4日违反内务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7月12日,罪犯李群、黄涛、肖曙佳队列中报数声音小,且屡教不改,影响了正常的集合点名秩序扣 20分;2021年9月罪犯彭伟民因生活琐事骂罪犯李群,随着矛盾加深,罪犯彭伟民和罪犯李群在生产现场打架扣 3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4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3月12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间隔4年10个月。该犯于2018年4月在监舍使用违规品打火机扣300分,并警告处分(死缓考验期内),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对该犯延长间隔时间六个月,符合间隔期的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7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群亲属与被害人何尚兵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李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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