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开文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6号
罪犯刘开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湘02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开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生、匡名姣、雷程鹏因陈小云死亡的丧藏费2694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生、匡名姣、雷程鹏其他诉讼请求。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7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6日省高院作出(2020)湘刑更611号决定书,以该犯违规多,准许雁北监狱撤回该犯减刑建议。因多次打架,2023年9月8日华新检察院建议不予减刑,监狱长办公会采纳了检察院意见。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开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十五次违规: 1、2017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1分;2、2017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3分;3、2017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分;4、2017年11月擅自脱离互监组的,互监组成员不制止、不报告的扣150分,5、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分;6、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分,7、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3分,8、2019年6月16日刘开文与胡傲打架扣40分;9、2019年6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10、2019年11月6日罪犯朱江波发生打架扣50分;11、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扣10分;12、2021年9月8日罪犯刘开文持械打人扣100分;13、2022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14、2022年6月7日打罪犯陈立守扣20分;15、2022年8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分;有四次打架行为,2023年9月15日监狱狱内侦查科出具《调查终结报告书》:认为该犯在服刑过程中虽然打架共计4次,但未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条件。 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1次,并余60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17年1月17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6年11个月,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有三次严重违规行为但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之规定,已延长起始时间3个月以上,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生、匡名姣、雷程鹏达成协议: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刘开文的所有赔偿请求;二、刘开文将其名下与被害人陈小云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雷程鹏,雷程鹏可对该房屋对外处置,并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主张和侵占财产之控告;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生、匡名姣、雷程鹏对刘开文的故意杀人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好好改造。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刘开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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