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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寄拍刷单”骗局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寄拍刷单”诈骗一案并当庭宣判,最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90后”文化集团副总、手握几十个合作厂家、业务遍布全国各地……这样一个听上去年轻有为的演艺公司大老板,真实的身份却是个负债累累的瓷砖经销商。十几个年轻女性被这虚名迷惑,选择“寄拍”获取酬金被骗钱,有人甚至还被骗色。家住北京西城区的小芳在工作之余,经常通过网络寻找一些模特类兼职工作。2020年年底的一天,小芳在微信兼职群中结识了一位名为“杨帆”的女子。对方自称是一家演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各地,能够为小芳介绍多种有偿拍摄工作。小芳最终选择了“寄拍”的方式,即公司将商品寄给小芳,小芳拍摄“卖家秀”赚取酬金。每件商品酬金在2000元至5000元不等。

  不过,想要得到这份工作,必须要经过该公司老总陈某本人的面试才行。从“杨帆”口中,小芳得知陈某虽然是“90后”,但已经是文化集团副总,从国内著名音乐院校钢琴系毕业后涉足影视、娱乐圈,资源多、人脉广,合作厂家几十个,对于合作拍摄的女孩要求很高。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陈某与小芳约在酒店房间进行了面试。

  几天后,陈某告知小芳已经通过了面试,可以挑选“寄拍”产品了,但每件产品需要支付200元的押金。被陈某的身份所迷惑的小芳挑选了十余件商品并支付了押金,但拍摄完毕返图后,却迟迟没有收到酬金。此时,工作人员又告诉小芳,酬金需分批发放,多下单多拍摄才能更快获得酬金。急于拿到报酬的小芳又陆续挑选了多样商品,共计支付了5000余元押金,但此后对方没了音讯,小芳察觉被骗后立即报警。

  这天陈某在酒店房间内和一名年轻女子大谈“业务合作”,民警破门而入将其抓获。而身旁的年轻女子则是一脸惊愕,完全没有意识到身边这位老板实则是个骗子。

  经公安机关核查,除小芳以外,还有三名年轻女性到公安机关报案,自称因网上兼职被陈某诈骗。而陈某诈骗这三名被害人的手段也各不相同:有的是需要被害人提供因加班面试产生的酒店房租;有的是要求被害人向审核人员发红包、给好处费来加快审核进度。被害人基于对其身份和经济实力的信任,加之看到陈某发来的与其他女孩儿合作成功的照片,便不断给他转账。尝到甜头的陈某开始变本加厉不仅骗钱,甚至利用身份骗色。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经调查,陈某并不是所谓的“艺术家”“娱乐圈成功人士”,而是一名仅有中专学历的瓷砖经销商,因个人经营不善负债百万。而且他早已离婚,两个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抚养,陈某根本不闻不问。那些与被害人联系的公司助理、员工也都是陈某的微信小号而已。落网后的陈某对自己诈骗小芳等四人共计一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毕业于某知名艺术院校且系某文化公司老板的身份,在微信群中发布可以提供模特有偿网拍工作等虚假事实,以缴纳押金、好处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小芳等13名女性钱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941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陈某当庭表示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陈某的辩护人表示其系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陈某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寄拍刷单”骗局是“刷单”骗局的升级版,都是以刷销量、刷好评为由,声称不仅完成后会有佣金支付,还以赠送网拍的衣服为幌子骗取钱款,非常具有迷惑性、诱惑性。这类诈骗的作案对象往往是有兼职需求的年轻女性。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想赚钱的心理,以“完成任务有佣金且免费送衣服”为诱饵,在抖音、微信群、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在受害人主动联系后,骗取其转账充值或缴纳押金。

  建议广大年轻女性,一是要擦亮眼睛,认清“寄怕兼职”的任务本质,不要相信“高酬劳”“高佣金”“送衣物”等信息,切莫贪财贪心。二是要提高辨识能力,对复杂网络环境中的各类广告宣传仔细分辨,对有诈骗嫌疑的广告宣传切勿轻信,收到对方要求支付“押金”“定金”“充值”等情况不要盲目扫码转账。三是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交易信息等截图,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带齐有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1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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