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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驾被查后又酒驾,从严处罚!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醉驾被查后又酒驾,,一般不适用缓刑

  ——邓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裁判要旨】醉驾被查处后,不思教训再次酒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从严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施秉县城关镇佳誉景城方向往步行街方向行驶,行驶至两江路1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血样中其乙醇含量为96.59mg/100ml。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邓某心存侥幸,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二千元;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从事驾驶机动车等活动,同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二千元,并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二千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59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邓某因醉驾被刑事立案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故不宜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解读】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21年5月26日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但被告人邓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其情节恶劣,应当从严处罚,故不适用缓刑。醉酒驾驶不仅危害他人安全还害己,本案邓某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财物损失的同时,更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228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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