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 | 这位“副厅长”原来是诈骗惯犯
新疆哈密70后男子周某
小学文化,无业
1992年至2020年
先后7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992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3年8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00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11月2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2018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5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
这份近乎“无缝衔接”的“判决”
又添上了新的一笔
2013年夏季某一天,周某伪造红头文件,虚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的身份,在哈密一家棋牌室内以帮助阿某在哈密市交通局安排工作为由,陆续骗取阿某报名费、服装费等3.8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9年3月至5月,周某在哈密市某酒店内,以帮助王某办理驾驶证、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某0.31万元。以帮助刘某处理车辆违章、办理加油优惠卡、低价办理廉租房租赁事宜为由,骗取刘某0.39万元。以帮助吴某办理廉租房、毕业证、打官司等事项为由,骗取吴某0.95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21年1月,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案后,依法拘留周某,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系累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追缴赃款5.45万元后,发还被害人。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会出现一个“领导“违规违纪违法为您办“好事”,大家要擦亮眼睛,小心被骗的同时,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好公民。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742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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