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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下简称《补贴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补贴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明确了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为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该办法自2006年正式实施沿用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相关补贴标准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难以平衡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已影响到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2019年,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构成和制定原则。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精神,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据此,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补贴办法》,并规定其为我省的最低标准。

  二、《补贴办法》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中要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补贴办法》的内容

  《补贴办法》共计25条,主要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范围、计算方式、各类型法律援助事项具体补贴标准、特殊情形处理及有关补贴标准的配套工作要求。

  其中,第一、二、三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制定的依据、定义和范围;

  第四、五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案件、疑难案件、特别复杂案件等特殊情形的补贴计算方式;

  第十六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补贴支付要求、不予支付补贴的情形、公职人员不得领取补贴、补贴与质量挂钩、全省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等内容;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解释、实施日期、有效期和相关文件废止以及过渡期处理方式。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3729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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