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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政策背景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是以学习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领域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落实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终身性教育。其主要目的和任务是持续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完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对于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部印发的《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 (2018-2022年)》提出要“完善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制度”;《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培训要求”,“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推进网络教学,统一教育培训内容、师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2018~2022年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对司法行政系统专业人才的培训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对象较窄、手段单一、培训科目不明确、学时管理不具体、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等问题,与司法鉴定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司法部改革部署,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我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行业沟通和交流,确保司法鉴定人达到教育培训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厅出台了《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

  二、出台目的

  (一) 体现司法鉴定在新时期的功能转型。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 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司法鉴定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需要通过教育培训来对其进行宣贯,以提升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二) 从严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升司法鉴定整体水平。在实践中,目前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良莠不齐,司法鉴定质量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整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迫切需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制定教育培训方案;以目标为导向,妥善实施教育培训方案,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整体水平。

  (三) 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目前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管理不完善,虽然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但是对司法鉴定培训规划、学时认可、学时核算等规定不够细致,出台《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不仅可以细化司法鉴定培训的相关制度、理顺司法鉴定教育培训体制机制,还可以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相匹配,以达到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目的。

  三、重要原则

  (一)遵从司法鉴定现行政策的规定,尤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两个改革文件、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划等有关教育培训规定的要求。

  (二)遵从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律,对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进行细化、完善。

  (三)考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现状,解决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目前存在的诸多困境,切实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水平。

  四、主要内容

  《广西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细则(试行)》共八大点,包括第一大点指导思想、第二大点培训对象、第三大点培训内容、第四大点培训方式、第五大点岗位培训学时计入标准、第六大点相关要求、第七大点组织管理以及第八大点其他。主要有以下创新: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政治引领,突出党纪国法、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细化考核评估和学时管理;

  (三)明确规定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培训内容;

  (四)依托广西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对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五)推动建立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协调联动和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培训师资库和试题库建设。

  (六)研究完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04944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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