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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摔骨折 法律援助伸援手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王泽宇 整理

  我被招来在工地干活,才干了一天就从高处的架子上摔下来,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下骨折、右骶骨骨折、右髂骨骨折、左髋臼骨折、双侧耻骨支骨折、胸12椎体骨折等。

  我是四川人,来山西打工,没有亲人,住院也没人照顾,想找人承担我的医疗费不知道该找谁,都说我不归他们管。

  我该怎么办?

  咨询人:务工人员李师傅

  2021年3月,李师傅摔伤后通过病友介绍,了解到法律援助可以免费为他提供帮助。他带着外地口音向我咨询的时候,感觉特别无助。

  知道李师傅行动不便后,我们就主动上门服务。刚开始,用工主体、案件事实都不是很清楚,我们就到工地上去了解情况。因为李师傅只干了一天活就摔伤了,所以用工主体都不清楚,因此一直协调无果。

  之后李师傅要回四川养病,就与我们签订委托协议,但因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件只能暂时搁下。

  2021年10月,在李师傅的要求下,我们为其拟好起诉状,分别将某建筑安装公司和某劳务公司诉至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和2022年3月1日两次开庭,并查明: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后,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将工程项目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白某某,白某某雇佣李师傅到工地干活。

  李师傅受伤前一晚才到达工地,并未向某劳务公司报备。李师傅摔伤后,白某某在李师傅住院期间垫付了相关医疗和护理费用。

  2022年3月1日,我们撤回对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2022年3月8日,法院以李师傅尚未与某劳务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为由驳回其对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情况下,李师傅还得重新起诉。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路途遥远,又因当时疫情原因,李师傅无法到晋城市索赔。因此,我们建议他通过邮寄方式重新办理申请和委托手续。

  2022年4月14日,我们通过电话沟通案情,以邮寄等方式收集证据,经详细计算后,为李师傅拟好起诉状,将某劳务公司及白某某起诉到泽州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我们又协助李师傅申请了诉前司法鉴定。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师傅三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2022年9月6日,案件开庭审理。开庭时,李师傅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庭审中,我们进行了举证质证,提出了某劳务公司和白某某应当承担李师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

  但某劳务公司指出李师傅尚未到该公司进行登记报备就到工地干活,公司根本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白某某提出李师傅不走安全通道,擅自跨越防护栏导致摔伤,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庭后法官主持调解,我们也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耐心说服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视频不断征求李师傅的意见。

  解答人: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热线值班律师、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亚丽

  办理结果:

  在律师的努力下终于促成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白某某一次性赔偿李师傅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93573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305/t20230518_47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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