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法律援助处对朱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8日,朱某妻子的姐姐李某明从天津市乘坐火车到广州市,期间在武汉市武昌站停留了20分钟,到达广州后,李某明和朱某一起于2020年1月22日回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顺天镇朱某家中。2020年1月28日,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东源县公安局顺天派出所所长朱某东带领派出所民警与东源县顺天镇镇村干部等人一起到顺天镇朱某家中,对途经疫区的李某明一家送达《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但李某明等人声称自己有很多重要的事情需要外出办理,并拒绝在《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上签名。期间,朱某拿出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并与镇村干部发生肢体冲突,后被现场人员劝阻。在争吵过程中,朱某东打电话给派出所要求增援,随后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不久派出所增援的民警赶到现场,并对朱某进行传唤。在民警上前传唤朱某时,朱某仍拒不配合,拒绝传唤,并与民警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朱某抓伤了民警的右手,导致右手皮肤裂伤及上肢损伤。随后,在场民警将朱某强制传唤回派出所。该案件造成了多名民警受伤,其中朱某东颈部为轻微伤。
朱某因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东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侦查终结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未聘请律师辩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东源县人民法院通知东源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提供法律援助。东源县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指派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荣玺担任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辩护人。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所有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朱某表示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己也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020年2月24日上午,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就被告人朱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在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诚心悔罪。承办律师恳请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性质,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朱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2020年2月24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粤16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擦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本案中,朱某因缺乏法律知识,未能控制好自身的情绪,导致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虽在主观恶性上是比较小的,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日后将遵纪守法。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进行罪轻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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