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对孙某夫妇变更女儿监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孙某、陈某夫妻二人均是聋哑人(听力二级残疾),共同育有一个女儿(2005年10月14日出生)。2018年7月10日,孙某夫妇前来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变更女儿的监护权,由孙某夫妇的朋友刘某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孙某夫妇希望变更女儿监护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夫妻俩均是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极其不便,照顾女儿的能力越来越有限,担心孩子跟着自己生活没出息,而朋友刘某也愿意担任女儿的监护人;二是孙某夫妇“听说”残疾人的家庭若将孩子的监护人变更为他人,在孩子选择中学时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而孩子现在正是“小升初”阶段,孙某夫妇希望能通过优惠政策让孩子入读理想学校,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因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政策了解不多,孙某夫妇想到找政府法律援助帮忙。白云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孙某夫妇递交的申请材料,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于接收材料的当天即指派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明承办本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7月13日与孙某夫妇会面。因孙某夫妇均是聋哑人,李律师就采取书写的方式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孙某夫妇的诉求,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李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孙某夫妇变更女儿监护人的初衷就是希望孩子生活更幸福,并且希望借助变更监护人享受政府有关残疾人子女教育的优惠政策,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首先,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利于孩子将来发展;其次,残疾人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否有政府优惠政策。
李律师查阅了广州市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发现广州市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曾于2018年5月出台《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政策性照顾学生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而确定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具体对象和条件的《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明确规定,“优抚群体类——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李律师认为这项规定正是本案的突破口,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应为本市人员,二是需提供委托监护公证书。结合本案,若通过诉讼程序变更监护人,则耗时较长,孩子9月份入学前未必能顺利完成诉讼程序,而委托监护则可由孙某夫妇带上刘某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即可,手续简单、时间短、效率高。经过综合的考量和对比,李律师认为去公证处办理委托监护公证应是对孙某夫妇及孩子最好的选择,随即向孙某夫妇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得到了孙某夫妇的同意,也消除了他们心中“变更监护人后孩子即不是自己的”顾虑。
在李律师的指引和帮助下,2018年7月25日,孙某夫妇顺利办理了委托监护公证,明确了刘某作为孙某女儿在广州读书期间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并负责管理照顾孩子在广州读书期间的一切事务,刘某无转委托权,委托监护的有效期至2021年7月24日止。2018年9月3日,孩子顺利入读理想中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普通的法律援助案件,它的示范作用在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不是简单地按照受援人的想法和要求去做,需要从受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考量什么样的援助方式是最适合受援人的,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本案承办律师突破了固有的方式,在认真分析受援人需求的基础上,去分析怎么处理才最适合受援人,充分灵活地运用政府的有关政策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把一宗原本要走繁杂诉讼程序的案件成功地以简单的非诉形式结案,提高了效率,让受援人得到满意的结果,成功地诠释了法援为民生的宗旨。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fyal/content/post_2650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