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对熊某某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熊某某从湖北省赤壁市某某镇携带一家老少,于2002年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鞋材厂有限公司打工,之后因公司业务转移至河源,于2006年随公司迁到河源,在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工作。熊某某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一家人生活比较稳定,但在2019年3月20日,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以岗位人员缩减为由,向熊某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与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拖欠熊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工资合计8772元,一直未予结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熊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前往广东省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因熊某某属追索劳动报酬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于当天指派广东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华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受援人熊某某,查看了案件材料并认真听取了熊某某对解除劳动关系过程的陈述以及对拖欠工资的处理要求,询问其是否同意代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法律诉求,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经过面谈后,为了了解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承办律师查阅了熊某某2018年1-12月的工资表,以及2019年1-3月的工资表,发现2019年1-3月的工资表中,其正常工作天数很少,属于非正常的发放状态,2018年一整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266元,承办律师决定以此工资金额为基数请求经济赔偿金。2019年4月9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熊某某代拟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向受援人熊某某支付拖欠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工资合计8772元;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向受援人熊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11044元。
2019年5月27日,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每月工资数额,以及如何计算欠款数额。
第一,关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无故解雇申请人熊某某,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这一项仅写明“裁员”二字,没有注明具体的原因或解释。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被申请人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关于每月工资数额问题。根据熊某某近两年来的工资表,承办律师认为应以2018年一整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而不能加入2019年1-3月这3个月非正常的发放状态来计算,计算结果为每个月工资为3266元。
第三,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因申请人熊某某入职时间为2002年,2006年随公司转移至河源工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则赔偿金工作年限计算标准应为17年。
经过开庭审理,上述所争议的情况趋向明确,仲裁庭虽然当庭主持调解,但调解无果。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继续对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仲裁已有数十起,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正在不断缩减人员,且将公司的主要业务转移到外省公司,公司的厂房也全部变卖转为租赁。承办律师敏感地意识到仲裁裁决后难以执行,但受援人熊某某因在该岗位上努力工作十多年,现突然被迫离职并拖欠工资,心中十分气愤与委屈,因此不愿意调解处理。为此,承办律师采取多方协调的方式,庭审结束后第二天立即约见熊某某,向他分析案情,并告知其诉讼审限长阶段多,且以公司目前状况分析,胜诉后恐将难以全部执行。随后,承办律师又通过电话联系熊某某的女儿,希望她能和熊某某进行分析沟通。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仲裁员联系,希望其能向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负责人协调,提高调解数额,共同促进案件调解。经过各方交叉多次沟通,且反复调整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于2019年5月29日共同到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署调解协议。2019年5月29日下午,双方均按时到场调解,但河源某某鞋布有限公司提出目前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差,资金极度紧缺,没办法一次性付款。熊某某不同意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认为公司没有诚意,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为了缓解气氛,仲裁员安排了两个调解室,分别调解,承办律师与仲裁员分别听取双方意见,经过数小时来回沟通协调,最后双方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工资、赔偿金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9年5月31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人民币3万元整,于2019年7月15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人民币2万元整。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河劳人仲案字﹝2019﹞XX号仲裁调解书。目前,用人单位已按时支付了调解书约定的全部款项,农民工熊某某真正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农民工讨薪成功的案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受援人熊某某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进行裁决,再通过一审、二审胜诉,因用人单位资金困难,在执行过程中仍难以顺利解决支付所拖欠的薪金和赔偿款问题。而且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立性和矛盾加剧,难以自行达成协议,调解就成为解决本案纠纷的有效办法。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派出专业的律师为受援人排忧解难,沟通、引导、统一争议双方的诉求,促进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由劳动仲裁机构制作形成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调解书。本案先后经历劳动仲裁当庭调解无果、协商、再调解等程序,充分利用了调解在案件裁决中的重要作用,使农民工熊某某成为法律援助的实质受益者,让法律援助更加灵活机动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需求。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fyal/content/post_2676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