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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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办〔2020〕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省有关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
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条 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程序或者结果确有错误的,可以书面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予以监督纠正。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凭工作证及法律文书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机关尽快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对于前款情形,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制订年度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定期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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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gov_gk/zcwj/content/post_3059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