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来还?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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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一起债务纠纷。
据悉,许某、何某于2021年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许某按约发货,但何某仅支付部分货款,故许某将何某诉至东丽法院。诉讼期间,何某死亡,许某诉请何某甲、何某乙在继承何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欠付许某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何某甲、何某乙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何某甲、何某乙应当在继承何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74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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