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价值,近日,陕西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司法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进一步加强市域治理,维护和谐稳定,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陕西人民陪审、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任职期间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到届或聘任期结束实行“双向优选”工作机制,确保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该《意见》明确了“双向优选”的基本原则,即确保优选。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公开优秀选任标准,确保任职期间政治素质高、工作业绩突出、素质能力强、廉洁自律的优秀人员得到选任;密切协同。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协同,建立“优选”制度,共同做好“双向优选”工作;依法优选。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从人民调解员中优选数量应掌握在20%数额以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优选数量应遵循《人民调解法》、严格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及《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意见》制定了“双向优选”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措施,提出了优秀人民调解员选拔担任人民陪审员、优秀人民陪审员选拔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双向优选”条件,明确了选任办法,即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人选、人数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求协商定期推荐提名;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拟任人选条件进行联合审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确定选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按《意见》要求办理聘任手续,确保制度得到落实。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聘期履职,可续聘。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向社会公告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并将确定的选任名单信息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主管部门。
《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保障,实现双向促进的具体要求。即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注重加强对担任本单位、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养,提升陪审、调解水平;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确保用人信息畅通;积极做好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好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双向优选”所需经费开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双向优选”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该《意见》的出台在全国尚属首创,将为提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发挥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jd/tbj/301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