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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无一人通过 两男子牟利一百余万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聂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聂某、袁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89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聂某、袁某的违法所得1072680元。

  被告人聂某、被告人袁某共同经营某教育咨询公司,二人谋划通过发送考试答案等方式,组织考生在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作弊,牟取非法利益。2021年初,聂某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某建造师考试培训包通过的信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建设公司法人黄某,黄某以培训包含某建设公司员工在内的65名考生为名,以每人5.5万元人民币培训费的价格,于2021年2月8日与聂某、袁某签订借款协议,并于2021年2月至4月累计向袁某、聂某支付人民币共计186.25万元。

  二级建造师考试前,袁某向刘某(另案处理)支付19万元人民币,由刘某通过伪造毕业证书等方式,为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员报名成功,同时,由刘某提供培训资料供考生熟悉题型。考试前一天,聂某、袁某在某建设公司会议室召集考生开会,要求考生下载某交友APP,并注册登陆、组建聊天群,袁某分别在某建造师三门考试开考前半个小时至一个半小时左右,在某交友聊天群内发送考试答案,对于没抄到答案的考生,通知其在答题卡上划两横做记号。除支付给刘某的19万元人民币外,聂某、袁某将某建设公司支付的钱款用于购买汽车、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挥霍。考试成绩出来后,65名考生无一人通过考试。

  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袁某,让袁某通知聂某一同到案,次日10时许,袁某与聂某一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二人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袁某在某建造师考试中组织65名考生作弊,违法所得186.25万元,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袁某具有共同犯罪、坦白、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813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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