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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罪犯姚念孜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罪犯姚念孜,曾用名姚芳,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陕西西安人。2022年12月14日本院做出(2022)苏0280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姚念孜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已生效。2022年12月29日罪犯姚念孜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姚念孜为中期妊娠,确系怀孕妇女且在生育后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联系人:尹肤

  电话:0510-89763866

  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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