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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凡长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5号

  

  罪犯王凡长,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镇五星村5组2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湘

  05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凡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89265.98元(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王凡长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

  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2022年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王凡长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

  

  12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凡长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王凡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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