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顺兵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1号
罪犯唐顺兵,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桥镇清二村3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
1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顺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对被告人唐顺兵限制减刑;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分别作出(2021)湘刑终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1)湘刑核97695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
29日止,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唐顺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2023年
11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
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顺兵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唐顺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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